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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簡介
業務職掌
業務職掌
更新日期:110-01-13
發布單位:警察機械修理廠
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
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
第 一 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(以下簡稱本廠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第 二 條廠長綜理廠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。
第 三 條本廠設下列科、室:
一、
警械管理科。
二、
車輛管理科。
三、
行政室。
第 四 條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
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。
二、
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。
三、
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。
四、
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。
第 五 條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
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。
二、
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。
三、
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。
第 六 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
秘書、總務、資訊、研考、法制及公關。
二、
督察及政風。
三、
其他支援服務事項。
第 七 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 八 條本廠置主計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 九 條本廠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第 十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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