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進入內容區塊

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全球資訊網

:::

業務職掌

更新日期:110-01-13

發布單位:警察機械修理廠

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
 
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

第 一 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(以下簡稱本廠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 二 條廠長綜理廠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。

第 三 條本廠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

警械管理科。

二、

車輛管理科。

三、

行政室。

第 四 條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

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。

二、

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。

三、

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。

四、

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。

第 五 條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

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。

二、

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。

三、

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。

第 六 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

秘書、總務、資訊、研考、法制及公關。

二、

督察及政風。

三、

其他支援服務事項。

第 七 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第 八 條本廠置主計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 九 條本廠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 十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